[23]李龙:《宪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9页。
[39] 可参见翟国强:《中国语境下的宪法实施:一项概念史的考察》,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第105-120页。[44]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宪法至上、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
冯健鹏:《我国司法判决中的宪法援引及其功能——基于已公开判决文书的实证研究》,载《法学研究》2017年第3期,第44-59页。[1992-12-05(03)]胡锦涛在纪念宪法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首先指出宪法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注意力分配理论表明,上级官员的高度重视将对下级组织和官员的行为产生强大的激励。而另一方面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主流观念长期以来认为违宪是天大的事儿,[53]正式作出违宪结论慎之又慎。例如,就我国而言,宪法解释是否包括事实上/实质性的宪法解释,以及这种形式的释宪是否发挥着回应涉宪关切的作用?[47]又如,我国尚无以专门名称的文件形式作出宪法解释(抽象解释),这主要是因为缺乏释宪的具体操作程序,[48]还是因为我国宪法制度决定了宪法解释是依附于合宪性审查的工作而非独立工作,以隐性(附随性)而非显性(专门性)的形式出现的具体解释,而难以出现抽象的宪法解释?[49]4.我国宪法实施机制及其观念演进一些特定题材和观点的宣教文章,反映了那个时期有关主体参与宪法建设、促进宪法实施的探索实践,带着时代的烙印。
[52]虽然时任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田纪云同志曾提出:对违宪违法的典型案件,经过调查核实,有的可以通过舆论工具公之于众。而特定年份、月份发文频率保持相同规律则体现宪法建设重大举措的新闻时效性。此外,由于合宪性解释的宪法适用通常由两个阶段构成,而第一个阶段宪法适用对应的事实是规范事实,而非案件事实,因此,合宪性解释的运用除了须具备事实要件外,还须具备一定的规范要件。
遵循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宪法适用就是根据宪法裁判争议的活动。因此,应当首先肯定合宪性解释包含宪法解释的基本逻辑事实,进而去探求法院的宪法解释权是否可能,而不宜先入为主地认定法院无宪法解释权并以此为由否认合宪性解释包含宪法解释的逻辑事实。合宪性解释在各种狭义解释方法中应该处于最后的序位,只有在其他方法不能适用的情况下,才能采用合宪性解释。对于法院提起的合宪性解释不能案件,专门宪法审查机关一般应当受理并就法律规范的合宪性作出裁判。
宪法主要为公法,其与民法的调整领域和调整方法具有很强的异质性。法律规范违宪争议案件中的合宪性解释只包含直接宪法适用。
[18]法院实施保全规则合宪性解释,并未行使一般性、对世性违宪判断权,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合宪性审查权的终局性和权威性并不必然构成挑战。二是本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违宪认定或者宣告而法院予以合宪性解释的错用。在公私法二元框架体系下,由于公私法调整领域和调整方法的差异,民法是因合宪性解释的经常化运用受到冲击最大的部门法。当进入第二阶段后,宪法在表面上并没有出场,隐身于法律规范的适用之中,但其是法律推理大前提的一部分,法律适用的背后是宪法和法律的共同适用。
[2]参见苏永钦:《合宪性控制的理论与实际》,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版,第84页。依据宪法解释法律的合宪性解释,与依据法律解决纠纷的法律适用具有同质性。[43][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317页。从法律适用层面分析,本案是一个合宪性解释案件。
当第一阶段的宪法适用完成后,《合同法》第52条第4项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规范,已经隐含着侵害言论自由的合同无效的规范内涵。就规范要件而言,被解释的《合同法》第52条第4项是一个不确定法律概念条款,符合单纯解释规则合宪性解释运用的规范要件。
有学者明确将保全规则排除出法院运用的合宪性解释范围。有学者指出,宪法往往都是原则性的规定,一种解释若欲符合宪法原则的话,则必须对宪法原则进行解释。
这或许与论者对法院享有宪法适用权的怀疑有关。在合宪性解释过程中,宪法解释附随于法律解释而发生。判断法律规范是否违宪是裁判规范违宪争议案件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然而,运用单一的文义解释方法可以直接确定法条含义的情况毕竟是少数,绝大多数都需要多种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47]或许正是由于上述原因,独立解释说才强调合宪性解释方法运用的最后性,认为只有在通过其他方法不能有效探明法律意旨时才能运用。从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考察,其通常被认为系属于逻辑上之三段论法的应用,亦即法律之一般的规定是大前提,将具体的生活事实通过涵摄过程,归属于法律构成要件底下,形成小前提,然后通过三段论法的推论导出规范系争法律事实的法律效果。
对于当事人穷尽普通司法救济程序后提起的应运用合宪性解释而未用或错用的,宪法审查机关是否受理及裁判尚需考量案件是否符合运用合宪性解释的实体条件。[46]参见林来梵主编:《宪法审查的原理与技术》,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48页。
在争议裁判维度上,合宪性解释包含宪法适用,且不同类型宪法案件中的合宪性解释包含的宪法适用方式各异。就其实质而言,体系解释说、体系-目的解释说并无根本差异。
[25]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1页。[49]Vgl. Claus-Wilhelm Canaris, Die verfassungskonforme Auslegung und Rechtsfortbildung im System der juristischen Methodenlehre, in: Festschrift für Ernst A. Kramer, Basel/Genf/München: Helbing Lichtenhahn,2004, S.154.[50]同前注[45],汉斯·海因里斯·耶塞克、托马斯·魏根特书,第193页。
三、体系-目的解释的特殊形态:解释方法维度的性质兼具法律解释方法和宪法适用双重性质的特质,决定了合宪性解释在方法维度上是传统解释方法中的特殊形态,而非独立的解释方法。同时,对于法律解释而言,要判断什么是‘明确的,终归要以解释为前提。在法院职权的规定中未明确提及宪法解释,也并不意味着法院无权进行任何意义上的宪法解释。因为,即使强调宪法解释专属全国人大常委会、否认法院任何意义上的宪法解释权的学者,也都承认法院可以对宪法加以理解。
第二阶段的法律适用是法律规范宪法取向解释争议案件最为独特的内容,其宪法适用并非由宪法规范直接涵摄案件事实的直接适用,而是通过法律的传导来完成。[16][德]托马斯.M. J.默勒斯:《法学方法论》(第4版),杜志浩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第324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其调整方法强调主体之间权利义务配置的对等性。[36]独立解释说认为,合宪性解释是独立的解释方法。
该理论认为,宪法案件包括违宪审查意义上的宪法案件和法律的合宪性解释层面的宪法案件两种类型,但法律的合宪性解释层面的宪法案件本质上是普通法律案件,是非真正的宪法案件,运用合宪性解释的意义在于将宪法的精神渗透于整个法律体系。法律规范宪法取向解释争议案件中的宪法适用则需要经过两个阶段才能完成,包含着两种不同形式的宪法适用。
[16]宪法仅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规定中明确提及了宪法解释,并不能因此便认为宪法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解释专属权。(二)体系-目的解释说的相对合理性体系解释说、体系-目的解释说、独立解释说的分歧根源在于对体系的不同理解上。第一,独立解释说不利于整体法秩序的统一。宪法是大前提,存在合宪解释和违宪解释的多元法律解释方案是案件事实,其中某种解释方案与宪法的符合性是小前提,经对违宪解释方案排除后最终选择合宪的解释方案是结论。
但是,这一过程实际上已经蕴含了对言论自由的隐性解释。[17]参见前注[14],黄卉文,第287页。
[12]如果把合宪性解释的过程加以分解,我们就能清晰地看到合宪性解释对应着法律适用的四个阶段。正是由于本案系应当运用合宪性解释方法裁判的案件,在穷尽了普通司法救济程序后,宪法审查机关才作为宪法案件受理和裁判。
[48]同前注[37],王利明书,第470页。法院以宪法言论自由解释《合同法》第52条第4项中的社会公共利益,进而以删帖服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判决网络删帖服务条款无效,明显运用了合宪性解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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